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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科技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栏目:职院规章制度 作者: 来源:  时间:2023-03-03 09:21:39 点击:

各单位(部门):

现将《湖北科技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科技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湖北科技职业学院

2023年2月27日


湖北科技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高校招生是国家选才育人的重要方式,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把入口关,不断提高招生工作管理水平。

第二条高校招生是学校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要服务学校高质量发展要求,持续提高生源质量,为人才培养提供优质生源。

第三条高校招生是考生成长成才的重要节点,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阳光招生”政策,努力为考生及家长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做到让考生满意、家长满意、社会满意。

第四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各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招生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招生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招生就业处、相关职能部门、各学院等部门(学院)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

第六条招生就业处为学校招生工作的职能机构,具体负责教育部和各省教育厅招生政策的贯彻执行和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招生规模及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本校招生章程。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本校招生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并负责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7)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8)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9)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有关招生录取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七条招生计划的编制要结合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坚持“规模、质量、结构、效益”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八条根据省级招生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规模,结合社会需求、生源状况和就业等情况,科学编制学校分省分类分专业招生计划,经学校审定批准后,报送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审核和备案。

第九条录取期间,根据招生计划执行情况和录取规则,调整分省分类分专业计划。

第四章招生宣传

第十条招生就业处负责学校整体招生宣传工作。各学院在招生就业处指导下对本学院专业进行宣传。所有宣传内容要确保客观真实。

第十一条招生宣传形式。为了提高宣传质量、增强宣传效果、扩大学校影响,招生宣传可利用电视、报刊、杂志、网络、新媒体、在线直播等多种宣传媒体和宣传形式,进行全方位宣传。

第十二条招生就业处负责招生咨询工作。应选派责任心强,作风过硬,沟通协调能力强的教职工和学生组成宣传团队。对参加招生宣传咨询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宣传咨询要实事求是、热情周到。

第五章招生录取

第十三条根据教育部和各省有关规定,制定《招生章程》,经省招生主管部门审核后公布。招生章程主要包括:学校全称、校址、层次、办学类型、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外语语种、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学费标准、学历证书、联系方式等。

第十四条招生录取工作要依据教育部和生源省份当年颁布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按照当年《招生章程》规定的录取规则和程序实施。如遇重大问题,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并接受纪检监察监督。

第十五条下载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的电子信息后,按照要求认真阅档,根据当年对外公布的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规定的录取规则,对达到我校投档分数线的考生,结合考生所填志愿,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的要求,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确定拟录取与拟退档考生名单,并提交至省招生主管部门审核确定正式录取名单,及时公布录取结果并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六条录取通知书转递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国家邮政局关于录取通知书转递要求,做好与邮政部门沟通,确保录取通知书寄递的安全、及时、准确。

第六章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认真贯彻执行“阳光招生”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十公开”( 即1.招生政策公开;2.高校招生资格公开;3.高校招生章程公开;4.高校招生计划公开;5.考生资格公开;6.录取程序公开;7.录取结果公开;8.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9.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10.录取新生复查结果公开)、“六不准”( 即1.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2.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3.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4.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5.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礼品、现金、有价证券;6.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三十个不得”的要求,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第十八条招生录取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录取工作人员在招生时必须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1)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坚守工作岗位,严格工作程序,规范操作。

(2)保守工作秘密,不得透露工作保密范围内的招生信息。

(3)未经批准,严禁在录取场所会见与招生录取无关的人员。

第十九条严格做好录取过程中的每项工作,自觉遵守招生规则和纪律,严禁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徇私舞弊,招生过程中的重要问题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并自觉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悖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