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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学院、公共课教学部 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
栏目:职院规章制度 作者: 来源:  时间:2022-01-21 14:07:12 点击:

为进一步增强教职工服务意识和纪律观念,提高工作效率,保证院部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院部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勤对象

1.院部全体教职工。

2.按行政管理人员和专任教师分别做相应的考勤。

二、考勤内容

1.院部及教研室安排组织的各类会议、学习和集体活动等。

2.学校组织的各类相关学习、会议和集体活动等。

三、考勤要求

1.教职工工作日必须全职在岗工作,严格遵守学校及院部考勤管理规定,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外兼职。

2.因故不能按时到岗者应及时办理请(销)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特殊原因除外)。

3.管理岗位人员实行坐班制,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串岗、不擅自离岗。

4.教学岗位人员不坐班,履行值班制度,严格按照教学科研计划完成工作任务,并参加学校、院部和教研室组织的各项活动,严格遵守教学规范,授课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提前下课、无故调课或请人代课,违纪者作教学事故处理。

5.考勤结果作为教职工年度考核及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

附件:

湖北开放大学(湖北科技职业学院)

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为严明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学校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家和湖北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全体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应忠于职守,不串岗、不脱岗,有事应事前请假,事后销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脱离工作岗位。非教学人员坐班,专任教师由二级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研究决定。各二级单位应对专任教师上课情况及参加学校或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情况进行考勤管理。

第二条各二级单位应指定一位考勤员负责考勤管理工作。考勤员每月月底对本部门本月考勤情况统计汇总,并在本部门内部公示,于次月2日前(遇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经OA系统报人事处。教职工考勤情况作为工资发放、业绩考核、评优评先、岗位聘任、晋升晋级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 教职工请、销假制度

第三条 教职工请假类别:

(一)事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请事假。

1.工作时间内因私事需要离开工作岗位的。

2.不能按时参加学校或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的。

教职工请事假,必须提前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如无特殊情况,一次请事假不得超过5天。全年请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5天。其中工作年限满1年不到5年的,请事假累计不得超过7天;满5年及以上的,请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5天。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的,原则上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二)病假:因病必需治疗和休养的。

(三)婚假:教职工本人结婚(含再婚),可以享受3天婚假。

(四)丧假: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可给予3天丧假。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去世需要本人去外地料理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途中的往返路费、住宿费等,全部由教职工自理。

(五)探亲假:参加工作满一年已转正的固定职工,与父母(现仍与职工保持联系的原抚养人,不包括岳父母、公婆)、配偶都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指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享有探亲假。未婚职工每年探望一次父母,假期为二十天(如两年合并使用假期为四十五天)。已婚职工每年探望一次配偶,假期三十天;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假期为二十天。如果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不能享受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待遇。

1.根据学校工作特点,教职工探亲假一般安排在寒暑假期间。确因需要安排在其他时间探亲,须经部门同意后到人事处办理审批手续。

2.关于公派出国留学生配偶探亲及归侨、侨眷等探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符合探亲条件的教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凭单据经人事处审查签字后到财务处报销。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负担,超过30%的,其超过部分由单位报销。出国探亲的,国内路段按规定报销,境外路费自理。探亲费用在寒假或暑假开学后的一周内到人事处办理报销手续。

(六)产假(哺乳假)

1.符合国家婚育政策的女职工,顺产产假128天,剖宫产产假143天;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怀孕未满12周流产的,根据医疗机构证明给予30天的产假,怀孕12周以上28周以下引产的,给予42天的产假。怀孕28周以上引产的,给与98天产假。

3.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工作的,经医院证明,其超过的时间作病假处理。

4.男职工的配偶符合婚育政策的,给予其15天护理假。

5.女教职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执行。

6.产前(预产期前15天内)或手术前请假的,可计入产假时间。

7.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工作时间内给予两次(30分钟)的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增加哺乳时间30分钟。

上述各类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法定假日和寒暑假在内。女教职工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假期可以顺延。

第四条 审批权限

(一)符合婚、丧、探亲、产假条件的教职工请假,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报人事处核准。

(二)请病假3天以上,须持医院证明,经部门核实同意后报人事处备案。

(三)请事假按干部管理权限逐级审批。1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批准;3天以内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因特殊情况请事假超过3天者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

(四)处级干部请假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3天以上者,报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报组织部、人事处备案。校级领导请假要及时向校党委报告。

第五条 请假、销假手续

(一)教职工请假均应填写请假单,并按审批权限报批,休假前应做好交接工作。

(二)如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请假的,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事后补办请

假手续。

(三)请假期满,上班后应填写销假单,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因故不能上班的可以申请续假,续假应在期满前2天提出,并按审批权限报批,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休假。

(四)请病假须持三级以上医院的诊断休息证明,填写请假单后按审批权限审批。

(五)需要长期病休不能正常上班的职工,可以申请长期病假,但须经校长办公会议定。长期病休者,病假期满要求上班,应书面提出上班申请,并附指定医院开具的病愈证明,由人事处核准,报分管校领导签批,经校长办公会议定,方可上班。

(六)出国、出境探亲请假者,需由本人提出申请,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经人事处审核报校领导研究批准。

(七)外出学习人员

在职人员参加学历教育,工作时间外出学习、考试者必须请假。未经学校批准在外学习者按旷工处理。其他各类进修培训按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章各类假期工资待遇

第六条 各类假期的工资待遇

(一)病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者,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实际上班天数核发。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全额发放,工作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按90%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实际上班天数核发。

3.病假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按80%发放,工作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70%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按70%发放。休假期间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4.病假超过1年以上的,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按80%发放,工作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70%发放;停发绩效工资。长期病假期间(超过6个月以上的)不计算连续工龄。

5.休病假人员中的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立一等功且保持荣誉的,以及省以上突出贡献专家,病假6个月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超过6个月的按90%发放。休假期间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6.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全额发放。

(二)事假

1.请事假不超过规定的期限,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实际上班天数核发。

2.请事假每超1天,日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扣除。日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每月21.75个工作日折算,计算公式为:日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月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额/21.75。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实际上班天数核发。

(三)婚假

在规定的婚假期内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实际上班天数核发。

(四)丧假

在批准的假期内工资全额发放。

(五)产假

产假期间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实际上班天数核发。

产假期间不影响参加晋级、评奖。

(六)探亲假

在规定的探亲假内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实际上班天数核发。超过规定期限按事假处理。

以上各类请假,除产假外均按实际上班天数核发交通补贴。请假期间的节假日连续计算为请假天数,但按工作日扣发工资。

第四章旷工处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

不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上班者;

请假期满,不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不归者;

因公出差逾期未归,又未办理请假手续的;

经查明请假理由确属不实者;

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分配,不到工作岗位报到者。

第八条教职工旷工除扣发基本工资、交通补贴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教职工每旷工1天(不足一天按一天算),基本工资、交通补贴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日扣除。一个月内累计旷工1天者,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3;一个月内累计旷工2天者,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1/2;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达3天者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教职工一年内累计旷工1天,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一年内连续旷工达3天或累计旷工达7天者,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扣发全年50%奖励性绩效工资;一年内连续旷工达10天或累计旷工达20天者,年度考核为不合格,扣发全年100%奖励性绩效工资;一年内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个工作日者,扣发全年100%绩效工资,学校按有关规定予以解聘。

第五章考勤管理

第九条 考勤上报内容

(一)各二级单位将请(休)假、外出学习、旷工等人员情况全部统计在内,并注明请假原因、外出学习时间后上报,防止瞒报、漏报、错报、迟报等现象发生。

(二)考勤报表应同时附公示材料、请假单、病假证明、进修人员的录取通知书等。

第十条对经常迟到、早退、旷工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且不能参加当年年终评先,不授予各种荣誉称号。

教职工在上班时间内,不得酗酒、斗殴、赌博、吸毒或有其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行为,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能利用学校办公设备炒股、聊天及玩电脑游戏、看电影、发送与工作无关的信息。教学人员必须认真完成本人所承担的教学、科研工作,不得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也不得擅自调课、停课或私自请他人代课。

第十一条比规定的上班时间晚到,记迟到1次;提前离岗,记早退1次。当月迟到早退累计3次,记旷工0.5天;超过3次,按n乘以1/6计算;迟到、早退或擅离工作岗位时间超过2小时的,记为旷工0.5天。

第十二条 人事处对全校考勤情况进行监督,会同纪委监察专员办综合室、工会不定期抽查。对上报考勤情况不及时、结果不准确的部门予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申诉与监督

第十三条 申诉方式:教职工如对本规定执行过程中的任何事项有异议,可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诉,由部门于7个工作日内到人事处核实情况并回复至申诉人。教职工如对回复结果仍有异议,可于3日内直接向人事处提出书面申诉,由人事处予以解答回复。

第十四条 教职工均有权利和义务监督全体教职工的考勤情况,并向人事处反映。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起施行。《湖北广播电视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鄂电大字〔2015〕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