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课部采购与招标工作,保护课部利益,保证项目质量,提高采购效率,完善监督机制,依据《湖北广播电视大学(湖北科技职业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结合我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设立课部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课部招标办),负责课部的采购与招标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机构设置组成报学校招标办备案。
主任:谢贝妮
成员:李甦 饶晓丽 袁为民 冯秀琴
秘书:张涵丹
二、采购的方式及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
5万元以上采购项目根据项目性质由政府采购中心采购或委托招标代理公司负责采购。2万元-5万元的采购项目由学校招标办负责组织采购。
(二)非集中采购
采购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非集中采购项目由课部进行分散采购,采购工作接受学校招标办的指导、检查和监察审计处的监督。
1. 5千元-2万元零星采购项目一般选用询价、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具体方式由课部党政联席会决定。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须经学校招标办审核。零星采购要有3人及以上单数参与,并接受课部党总支纪检委员监督。
2. 5千元以下零星采购项目在课部财务一支笔签批通过后由项目负责人直接采购。
三、工作程序
(一)集中采购
1.项目启动。课部提出申请,并提供项目审批报告(入库项目的项目预算申报书)、下达的预算证明、货物、服务或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规范等资料,经学校招标办审核批准后,5万元以下项目随即启动,5万元及以上项目还需报分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校领导批准,50万元及以上项目要进一步报校长批准。
2.后续工作在学校招标办的组织领导下按照《湖北广播电视大学(湖北科技职业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内的相关条款执行。
(二)非集中采购(以询价方式为主)
1.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成员经课部党政联席会会审查后由课部招标办确定。成员一般包括课部副主任、项目负责人和课部办公室工作人员共3人。询价小组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2.确定询价候选供应商。询价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3.询价。要求被询价供应商提供不可更改的书面报价,并密封后按时送达课部招标办。
4.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小组开展比价、评定工作,提出候选成交供应商,并经课部招标办审定。课部党总支纪检委员现场监督,并做好比价、评定记录。
5.公示成交结果和发送成交通知书。成交结果经课部党政联席会确认后,由课部招标办通过课部网站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如无异议,课部招标办即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四、监督检查
1.所有参加采购与招标工作的人员均应遵纪守法,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主动接受监督。学校采购与招标监察组进行监督检查时,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2.采购与招标文件作为长期档案资料保存,存档期十五年;由课部分散自行采购形成的采购与招标文件由课部保存,采购完成后15天内将档案文件送学校招标办备案。
附件:湖北广播电视大学(湖北科技职业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
2017年9月5日
湖北广播电视大学(湖北科技职业学院)
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保护学校利益,保证项目质量,提高采购效率,完善监督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和省招投标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基建工程、装饰与维修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学校的基建工程(含房屋新建、扩建、改建)、维修和装饰、校园绿化、实验实训基地建设和网络建设工程等、各类物资和服务的采购均适用本办法。涉及国家安全和机密等或有特殊要求纳入省政府采购的项目,按国家和省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学校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或零星采购)两种形式。集中采购项目由学校物资采购和招标部门遵照本办法组织实施;分散采购项目由项目承办部门或使用部门遵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五条学校各部门的采购项目,必须按学校相关规定经过论证、审批,并经财务部门核实经费来源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依本办法必须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七条学校采购与招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八条学校的采购与招标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与招标活动中,采购与招标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与招标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学校成立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校长办公室、财务处、监察审计处、资产设备处(招标办)、后勤服务集团、基建处、教育技术中心(学习支持服务中心)、教务处、职院教务(实训中心)、科研处、工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其主要工作职责有:
(一)全面负责学校各类采购与招标工作;
(二)讨论审议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和审查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规章制度;
(四)审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实施采购的项目的采购方式;
(五)审定学校校内外评标专家库成员。
第十条学校设立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是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主要职责有:
(一)依照国家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拟订学校有关采购与招标的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
(二)按工作程序组织实施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工作;
(三)负责学校政府采购项目的申报及相关工作;
(四)根据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要求,组织实施我校政府采购项目的自采工作;
(五)负责组建学校校内外评标专家库;
(六)负责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相关的文件资料整理和立卷归档。
第十一条学校成立采购与招标监察组(设在监察审计处),由学校纪委书记任组长,监察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监察审计处、校长办公室、财务处、资产设备处(招标办)和工会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监察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对学校所有采购与招标活动进行监督。主要职责有:
(一)组织制定采购与招标监督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监督采购与招标政策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校内评标项目的评标专家抽取和代理公司代理项目学校代表的选派;
(四)监督评标委员会、采购与招标工作人员的履职行为;
(五)受理采购与招标工作中的有关质疑和投诉;
(六)监督采购与招标工作过程,监督合同的洽谈、签订与执行;
(七)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十二条各部门设立本部门的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本部门的采购与招标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机构设置组成报学校招标办备案。
第十三条物资使用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为项目承办部门,具体负责与本部门相关的采购与招标工作的技术性事项。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项目考察论证和立项审批等前期工作;
(二)负责拟订项目招标文件的技术部分和合同文本;
(三)负责项目的技术释疑;
(四)参加采购项目的评标(代表名额不超过全部评标人数的三分之一)、合同洽谈、会签,并负责合同的履行。
第十四条学校根据采购与招标工作的需要,依法组建项目评标专家小组。评标专家小组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和校内外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三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小组成员一般采取随机抽取方式产生,特殊招标项目可直接确定。
部门零星采购项目由部门依法依规组建评标小组,要求同上。
第三章 集中采购的范围、方式及限额标准
第十五条学校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采购限额达到以下标准的,或政府采购目录中明确要求政府采购的必须集中采购:
(一)基建、装饰、维修和绿化等工程合同估算价在2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
(二)教学、科研、实验和实训等设备、工具及耗材批量采购金额在2万元及以上,单件(套)采购价格在1000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
(三)图书、教材、证件制作及其它印刷品等批量采购金额在2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
(四)综合物资(包括学生及教工活动用品、生活物资、药品、保洁用品、水电耗材、消防器材、燃料等)批量采购金额在2万元及以上,单件(套)采购价格在1000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
(五)合同估算价在2万元及以上的服务项目;
单项虽未达到2万元及以上标准但在一定时期内(六个月)同类项目合同总价达到2万元及以上标准的,也必须实行集中采购。
5万元以上采购项目根据项目性质由政府采购中心采购或委托招标代理公司负责采购。2万元-5万元的采购项目由招标办负责组织采购。
第十六条采购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非集中采购项目由项目承办部门或使用部门依据本管理办法分散采购,采购工作接受学校招标办的指导、检查和监察审计处的监督。
第十七条学校集中采购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及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询价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以询价函的方式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四)竞争性谈判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五)竞争性磋商是指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六)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向特定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满足服务配套的要求,必须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八条 采购方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技术含量高,项目涉及内容多,价格变化幅度大,具备公开招标的条件,就应该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对于不具备公开招标条件而要采取非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在选择其他采购方式时,更应该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对项目进行具体分析,并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
第十九条集中采购采购方式分别由学校采购与招标领导小组和招标办确定。
5万元及以上项目采购方式由学校采购与招标领导小组或委托招标办确定;5万元以下项目采购方式由学校招标办确定。
第二十条5千元-2万元零星采购项目一般选用询价、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具体方式由项目承办部门或物资使用部门自行决定。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须经招标办审核。零星采购要有3人及以上单数参与,并接受监察员监督。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项目启动。由项目使用部门或承办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项目审批报告(入库项目的项目预算申报书)、下达的预算证明、货物、服务或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规范等资料,经招标办审核批准后,5万元以下项目随即启动,5万元及以上项目还需报分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校领导批准,50万元及以上项目要进一步报校长批准。
第二十二条货物和服务采购的招标工作程序:
(一)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公开招标)或投标邀请书(邀请招标)。由使用部门协助招标办拟订招标文件和合同样本,上报采购与招标领导小组(或委托招标办)审定。
(二)接受投标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由招标办负责。
(三)接受标书。招标办接受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自发出招标文件之日起到提交标书终止日止不少于20天)送达的标书。
(四)确定评标专家小组成员。由招标办拟定名单,经采购与招标监督领导小组审查后,报采购与招标领导小组审定。
(五)开标。由招标办组织。监察员现场监督。
(六)确定中标人。由评标专家小组按照评标办法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中标人。监察员现场监督。
(七)公示成交结果和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结果经领导确认后,由招标办通过校园网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如无异议,招标办即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三条工程招标工作程序:
(一)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公开招标)或投标邀请书(邀请招标)。由招标办协助项目承办部门拟订招标文件和合同样本,报采购与招标领导小组审定。
(二)接受投标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由招标办负责组织。
(三)实地考察。根据需要,招标办可组织项目承办单位、采购与招标监督领导小组成员对投标人进行实地考察。
(四)确定投标人名单。招标办和项目承办单位商定。监察员现场监督。
(五)发布招标文件。由招标办发布招标文件及有关图纸、技术资料。
(六)踏勘现场,招标文件答疑。招标办会同项目承办单位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由项目承办单位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
(七)接受标书。招标办接受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自发出招标文件之日起到提交标书终止日止不少于20天)送达的标书。
(八)确定评标专家小组成员。由招标办拟定名单,经采购与招标监督领导小组审查后,报采购与招标领导小组审定。
(九)开标。由招标办组织。监察员现场监督。
(十)确定中标单位。由评标专家小组按照评标办法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中标单位。监察员现场监督。
(十一)公示成交结果和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结果经领导确认后,由招标办通过校园网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如无异议,招标办即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四条询价采购工作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成员经采购与招标监督领导小组审查后由招标办确定。成员包括采购、审计和使用部门或项目承办部门的代表。人数应为3人及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询价候选供应商。询价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要求被询价供应商提供不可更改的书面报价,并密封后按时送达招标办。应急项目可接受传真报价。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小组开展比价、评定工作,提出候选成交供应商,并经招标办与项目承办部门审定。监察员现场监督。
(五)公示成交结果和发送成交通知书。成交结果经领导确认后,由招标办通过校园网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如无异议,招标办即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五条竞争性谈判采购工作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成员经采购与招标监督领导小组审查后由招标办确定。成员包括采购、使用部门或项目承办部门的代表和有关专家。人数应为3人及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订谈判文件。谈判文件由招标办组织制订,谈判文件中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主要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候选供应商。招标办会同使用部门或项目承办部门,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逐一进行谈判。监察员现场监督。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在监察员的监督下,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并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六)公示成交结果和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结果经领导确认后,由招标办通过校园网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如无异议,招标办即向成交供应商发送成交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六条竞争性磋商采购工作程序:
(一)成立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
(二)编制磋商文件。磋商文件应当明确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价格构成、响应文件编制要求等内容。
(三)邀请磋商供应商。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四)发出磋商文件。向邀请的供应商发出磋商文件。
(五)接收磋商响应文件。接收供应商当在磋商文件要求截止时间前密封送到的响应文件。
(六)磋商。磋商小组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七)最终报价。磋商结束后,要求所有有实质性响应的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八)评审报告。磋商小组按照得分情况由高到低排序推荐3名以上候选供应商,并编评审报告。
(九)公示成交结果和发出成交通知书。招标办从磋商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结果经领导确认后,由招标办通过校园网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如无异议,招标办即向成交供应商发送成交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七条单一来源采购工作程序:
(一)申请与公示。由项目承办部门向招标办提出申请(包括项目情况说明、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理由(需专家论证)等材料),招标办审核。
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行公示制(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项目外)。公告主要内容包括:
1.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2.拟选择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需求的说明;
3.采购项目预算;
4.拟选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5.拟成交的价格(包括标的物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和成交金额等)。
6.项目承办、采购和监察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及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等。
公示期内,供应商如对拟采用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质疑,由项目管理部门和招标办负责澄清。公示结束后,招标办应及时向监察组报告公示情况。
(二)成立采购小组和编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采购小组成员包括采购、审计和使用部门或项目承办部门的代表人数应为3人以上(含3人)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项目承办部门和招标办根据采购需求编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应包括采购项目需求、技术要求、服务要求等。
(三)组织采购谈判。由招标办向单一来源供应商发出谈判邀请和采购文件,并指定专人记录谈判过程。谈判记录经采购小组成员签字后存档备查。
(四)公示成交结果和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结果经领导确认后,由招标办通过校园网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如无异议,招标办即向成交供应商发送成交通知书。
(五)采用其他采购方式,因投标供应商唯一或无投标供应商,导致采购失败2次,采购方式可变更为单一来源。
第二十八条成交结果签字确认。5万元及以下预算项目成交结果由招标办负责人确认,5万元及以上项目成交结果报分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确认,50万元及以上项目要进一步报校长确认。
第二十九条合同的洽谈、审查与会签。对于采购金额较大、实施过程较复杂或售后服务要求较高的采购项目,须以合同方式明晰购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工程项目必须签订合同。
(一)采购合同起草、洽谈由使用部门或项目承办部门负责。洽谈合同时,监察员现场监督。
(二)采购合同一律按学校规定实行审签制。审签人根据所在部门的职责分工,分别对合同相关事项进行审查。
采购合同由招标办、使用部门或项目承办部门、监察审计处、财务处、校长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审签。
金额不超过50万元的合同,报分管校领导审定,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合同,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审定。
第三十条验收、付款。在工程完工或货物、服务采购到位后,须成立3人以上(含3人)单数的验收小组,其中专家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验收的标的物应与采购合同一致。大型或复杂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验收由使用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主持,相关技术部门派代表参加。采购与招标监督领导小组派监察员监督验收过程。
学校所有采购项目由财务部门根据审批立项报告、采购成交通知书、合同、验收报告和发票等办理付款手续。其中基建、维修工程项目须经审计部门审核或审计后,根据工程进度按合同办理付款或结算手续。
发票报销按学校财务支出审批与报账管理办法执行。采购项目属固定资产或形成库存的,还须办理资产登记或入库手续(经办人签字)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 续签合同是指学校对已通过采购与招标方式签订采购合同,而一定时期内又需采购同类同标准项目,直接与原中标人续签合同的采购方式。在学校年度预算能保障、原合同履行责任良好的前提下可以续签合同,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
(一)半年内需追加与原合同标的相同的工程、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二)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可以签订不超过3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
第三十二条 对应急抢修工程项目,项目单位可视情况先施工抢修,同时向有关校领导报告,并及时按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补办相关手续。
应急抢修工程项目是指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网络等基础设施发生突发性事故,影响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和教职工生活的正常运行,急需抢修的项目。
第三十三条 对捐赠的工程或货物,如捐赠单位要求自行采购或指定供应商的,接受捐赠单位作为项目承办单位可直接组织与捐赠单位或供应商签订合同,并报招标办和监察审计处登记备案。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学校采购与招标监察组负责对学校所有采购与招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所有参加采购与招标工作的人员均应遵纪守法,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主动接受监督。学校采购与招标监察组进行监督检查时,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在采购与招标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学校有关部门应及时受理。学校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移送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采购与招标文件作为长期档案资料保存,存档期十五年;由使用部门分散自行采购形成的采购与招标文件由使用部门保存,采购完成后15天内将档案文件送招标办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公开招标(议标)实施办法》(鄂电大字[2005]99号)和《湖北广播电视大学设备物资采购管理办法》(鄂电大字[2009]7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设备处(招标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