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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部党支部工作条例
栏目:通知公告 作者:admin  来源:http://210.42.160.51:8089/   时间:2017-01-24 10:21:51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有关文件精神,切实搞好课部基层党支部的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党支部是党的最基层组织,是学校党的建设的最基本单位,是领导所在教研室教师党员和团结、带领群众的战斗堡垒。

第三条 党支部要在校党委、课部党总支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贴近所在教研室实际开展工作。要注重工作内容和工作方法的创新,不断增强党支部工作实效,提高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充分发挥党支部在引领方向、凝聚人心、推动课部事业发展中的作用。

第二章 党支部的设置

第四条 党支部根据党员人数和有利于开展活动、发挥作用的原则设置。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及以上的教研室,应当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业务相近的教研室或办公室联合成立党支部。设立党支部要经总支上报校党委批准,党员人数较多的支部,应设立党小组。

第三章 党支部委员会及其成员的主要职责

第五条 党员7人及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一般设书记(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党员人数少的支部,委员可以兼任。党员数量不足7人的支部,一般不设支委会。每个支部设支部书记1名,由支部大会选举产生,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名。教工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为三年。

第六条 支委会是党支部的领导机构,支委会成员由政治上坚定、思想素质好、作风正派、工作负责、廉洁公正、联系群众、具有奉献精神和较强组织领导能力,有一定实际工作经验的正式党员担任。教师党支部书记要从党员学术骨干、学科带头人中选任。

第七条 教研室党的支部委员会要与本室行政负责人形成互相支持、密切配合的良好工作氛围,要经常与行政负责人沟通情况,对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支部委员会负责人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教研室党的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积极围绕中心工作开展党的工作,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制定党员发展计划,做好党员发展工作,尤其要做好在高知群体和青年教师中的党员发展工作。

(四)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并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维护党员和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五)关心党员学习、工作和生活,关注青年党员的成长和发展,积极向上级党组织反映生活困难党员的情况,做好对困难党员的帮扶工作。

第八条 党支部书记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党支部工作,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党员大会,认真传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有关决议、指示;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支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将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支部委员会或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二)重点抓好党支部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等工作,提高支部的战斗力和凝聚力。

(三)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检查党支部的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及时向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五)抓好支部委员自身的学习,按时召开支部委员会,充分发挥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六)经常与党支部委员和同级行政负责人交流情况,保持密切联系,相互支持配合协调单位内党、政、工、团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七)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合理使用好支部党建工作经费。

(八)贠责向总支请示汇报工作, 每年需向总支委员会报吿一次工作。

支部副书记协助支部书记开展工作,书记不在时,由副书记负责主持支部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组织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了解和掌握支部的组织状况,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党小组的划分和调整意见。检查、督促党员过好组织生活。

(二)了解和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配合宣传委员、纪检委员,对党员进行思想和纪律教育,收集、整理党员的模范事迹,向支部提出表扬和奖励建议。

(三)负责做好党员发展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并负责培养、教育和考察,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和原则,有计划地提出发展意见。具体办理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

(四)接转党员组织关系,负责按月收缴党费,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

(五)做好党员和党组织的统计工作。另外,不设纪检委员的党支部,有关纪检方面的工作,一般也由组织委员负责。

第十条 宣传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了解掌握党员和群众的思想状况,根据不同时期党的工作重心和任务,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出宣传教育工作的计划和意见。

(二)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时事政策,组织党课学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活跃党员和群众的文化体育生活。

第十三条 纪检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党风党纪工作,根据支部的安排,对党员进行党风、党性和党纪教育。

(二)检查了解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决议和遵守党的纪律等方面的情况。对违纪党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做好相关工作,积极帮助教育受处分的党员。

(三)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受理党内外群众对违纪的检举、控告和申诉。

(四)定期向支委会和上级纪检部门汇报和反映本单位的党风、党纪。

第十四条 不设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各委员的职责由书记负责。

第四章 党支部的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三会一课”制度,即定期召开支部大会、支委会、党小组会和上好党课。支部大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支委会、党小组会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党小组要向支委会报告工作,支委会(含未设支委会的支部书记)要向支部大会报告工作。同时,要按时认真开展党课教育。

第十六条 学习教育制度。建立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推进学习型党支部建设。每个月至少组织党员学习一次,对党员进行教育,教育党员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坚持党的宗旨,遵守党的纪律,努力做合格的党员;教育党员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第十七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定期开展党员民主评议,民主评议一般应经过学习提高、自我评价、群众评议、表彰和处理等阶段。民主评议结果要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

第十八条 组织生活会制度。每学期召开一次支部组织生活会。通过组织生活会,充分交流思想,深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十九条 党内谈心制度。组织党员开展经常性谈心活动,沟通思想,相互启发。经常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及时解决思想问题,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二十条 联系群众制度。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加强与群众的联系,坚持走群众路线,了解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关心群众的生活,接受群众的监督,调动群众的积极性。

第二十一条 请示汇报制度。党支部要独立负责地做好自己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如遇到重大问题或超越自己职权范围的问题,必须请示上级党组织。党支部一般每季度要向课部党总支汇报一次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汇报。党员要定期向支部(或党小组)汇报思想、工作和学习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党费收缴和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入党积极分子培训教育制度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党支部可根据本条例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课部党总支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行。